一、相关标准机文章

二、相关规范的规定

1、《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》GB 55024-2022

2、《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》DL/T5044-2014

3、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 50172-2012

4、《仪表供电设计规定》HG/T 20509-2014

5、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 GB50058-2014

6、《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》GB50055-2011

三、小结

1、(重点)直流配电间、UPS室等房间,不能等同于“蓄电池室”。只有当容量大到一定程度时,才需要设置独立的蓄电池室。(蓄电池室内只放置电池,无其他机柜)
  比如UPS室,当UPS容量较小时,UPS可放置在控制机柜间内;当大于10kVA时,才宜单独设置UPS室。但此时的“UPS室”仍不等同于蓄电池室。
  (不少同仁对UPS室,建立模型进行讨论。文章一和文章二。最新的《通用规范》宣贯时,明确了不需要单独设置蓄电池室的场所,可以不考虑防爆。)
2、当蓄电池容量较大,需要设置单独的“蓄电池室”时,在此前提下才需要判断此“蓄电池室”是否为爆炸环境,《通用规范》只明确了“蓄电池室”的照明、开关(确需)、插座(确需)需要防爆,但未明确其为爆炸危险环境。
  采用防爆灯具和防爆风机,是在没有判断时的提档,不能直接推出“蓄电池室”是爆炸危险环境。
3、判断是否为爆炸危险环境的依据是GB50058-2014。
4、若最终确定项目的“蓄电池室”为爆炸危险区域,不仅灯具、开关等需要防爆,其线路安装也应满足《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安装》12D401-3。

四、题外话

1、建议电池容量不大时,不再单独设置“蓄电池室”。
2、氢气的级别及组别为IICT1。照明灯具需采用增安型。
3、GB 50172-2012是一本验收规范,以强条形式要求防爆不合适。且其要求照明线穿管暗敷,也与图集《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安装》相违背。
  GB 50172-2012的要求,可以理解为其认为蓄电池室为非爆炸危险区域,但照明灯具和风机要防爆,但线路却不以防爆图集为准。
  (个人认为本规范要求灯具和风机防爆即可,多写了一句照明线路暗敷,却显出其不专业,文章一 就是针对这本规范来写的)
4、若以变电所有直流屏或者控制室内有UPS为理由,要求照明采用防爆灯,不合理


来源:精细化工电气随笔

最后修改:2024 年 12 月 2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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